用户登录
帐号: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忘记密码?
您尚未登录? 立即
登录
或
注册
看看谁在线
|
深圳生活网
|
家园首页
深圳通的个人空间
大家好,我叫深圳通。
http://
shenzhentong
.hi.szlives.com
排名:
153
人气:
19
首页
日志
相册
圈子
好友
礼物
互动
留言
生活
美化空间
|
管理
日志分类
新分类
管理
个人日志
最新日志
深圳地产闹剧回放
天堂向左深圳向右
深圳“美女酒托”曝酒吧内幕 遭遇工资纠纷自认倒霉
想娶80后的老婆需要做的心理准备
深圳夜场娱乐点评(博导级论文)
日志
写日志
编辑
本人有幸见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新“解套法”,大开眼界!
2008-8-28 3:04:18
原文深圳戴律师:
http://439778143.qzone.qq.com
起因:
深圳某上市公司八名员工1986年入职,工作期间,每个月加班小时至少100多个,加班工资是按照所谓的
“基本工资”
没有按照
“标准工资”
支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其他津贴+防部紧贴+其他不等)。2005年以前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2005年以后养老保险是按照
“基本工资”
而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
“月工资总额”
缴纳。该八名员工基于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及加班制度严重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足加班费差额,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3月17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5月30日开庭,2008年8月27日作出裁决驳回该八名员工的仲裁请求,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最新“解套法”也就新鲜出炉了!
裁决节录如下: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首先,申诉人主张被诉人的《员工手册》及《2007年调整工人薪酬待遇的几项决定》……该酬薪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由于被诉人确系按申诉人每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其加班工资的核发基数,该计发标准并不低于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申诉人对此也未表示过异议,故可视为双方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存有约定,且根据被诉人的薪酬制度,可以认定被诉人所支付申诉人的奖金、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综上,本会认为被诉人以申诉人的基本工作作为加班工资并无不妥,申诉人已被诉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有误为由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会不予支持!”
来分析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最新“解套法”:
解套1、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及《2007年调整工人酬薪待遇的几项决定》规定的酬薪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过庭审质证,事实上《员工手册》及《2007年调整工人酬薪待遇的几项决定》只规定了员工的工资结构,但对工资结构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系数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标准工资)和系数,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标准工资的定义及例外。
解套2、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其加班工资的核发基数,该计发标准不低于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当时员工对此也未表示过异议,故视为双方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存有约定。
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方案,而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2007年调整工人酬薪待遇的几项决定》没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系数,公司就应当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员工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表示异议为法律上的默认或者放弃权利,在本案中,双方对不作为的默示也没有任何约定。
解套3、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的酬薪制度,认定公司支付员工的奖金、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工资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规定,公司的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其他补贴、奖金等全部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得的劳动报酬、有固定的支付周期且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员工与公司之间就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没有任何约定,该酬薪制度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也没有界定。
解套4、公司的加班制度严重违法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对此不作任何涉及。
公司的加班制度除了加班费计算基数违法(已论述),加班时间严重超标,每个月加班时间至少100多小时。由于被告的加班制度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请朋友们指点!
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分类:
个人日志
|
评论
|
发给朋友
| 标签: 深圳,法律,劳动法,解套法,委员会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
不能提交博文评论,是否尚未登录? 立即
登录
或
注册